⒈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。
引《荀子·王霸》:“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,则举义法也。”
汉刘向《新序·杂事三》:“若先王( 燕昭王 )之报怨雪丑,夷万乘之齐,收八百年之积,及其弃羣臣之日,餘令詔后嗣之义法。执政任事,循法令,顺庶孽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后世。”
⒉ 义理法则。
引《史记·十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﹝孔子﹞论史记旧闻,兴于鲁而次《春秋》,上记隐,下至哀之获麟,约其辞文,去其烦重,以制义法,王道备,人事浹。”
⒊ 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。
引清方苞《书<货殖传>后》:“《春秋》制义法,自太史公发之,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。”
刘师培《论近世文学之变迁》:“其墨守桐城文派者,亦囿於义法,未能神明变化。”
义yì(1)(名)正义:道~|大~灭亲|~不容辞。(2)(名)合乎正义或公益的:~举|~演|~士。(3)(名)情谊:情~。(4)(名)因抚养或拜认而成为亲属:~弟|~父。(5)(名)人工制造的(人体的部分):~齿|~肢。(6)(名)姓。义yì(名)意义;意思:字~|本~。
法读音:fǎ法fǎ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(5)姓。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